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生重新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js555888金沙老品牌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新学习对象
第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一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条 因为旷课取消正常考试和补考资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且只有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四条 因为考试作弊违纪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且只有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未获得学分的学生,不能补考,只能申请随低年级跟班重新学习。
第三章 重新学习申请
第六条 每学期补考成绩网上录入完毕后,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3周,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交重新学习申请。由院教学管理部批准,并发给重新学习证,并将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学生名单报教学管理部备案;重新学习证按照课程门次办理。未办理重新学习证者,不允许参加重新学习考试。
第四章 重新学习方式和考核
第八条 课程重新学习学院不再另行组班授课和辅导,学生需随低年级相同专业、相同课程进行学习。若所重新学习课程时间与本班级开设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校内不开设学生所需重新学习的课程时,可以由本人提出自修申请,任课老师签字同意,系(部)审核,报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方可以自修。
第九条 学生重新学习的课程,包括自修课程的考试,只能参加下一年同专业、同课程的考试,学院不再单独安排重新学习课程考试,考试课程的内容及阅卷标准与参加考试班级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学生凭借重新学习证方可以参加考试,原则上不得缓考。若重新学习课程考试时间与本班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时间冲突时,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正常考试,不能参加的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需参加在下一年度同专业、同课程考试。
第五章 重新学习课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由教学管理部根据学生申请编班或插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同专业、同课程考试学生混班,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组织考试。
第十二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通知学生,参加重新学习课程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第十三条 第七、八学期(医学部分专业第九、十学期)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除外),不再安排进入低年级重新学习,重新学习以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毕业前由学院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六章 重新学习成绩报送
第十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与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同时报送。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