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缓考是考试管理和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了使学生重视考试和便于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缓考
1、学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考试前申请缓考。
(1) 因公外出(持工作单位证明)。
(2) 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招工考试(持考试通知书)。
(3) 学生婚假期间(持结婚证明)。
(4) 因病正在住院治疗或病后无法参加考试和女生孕产期不能参加考试(持医院证明)。
(5) 学生的直系亲属病危(病重)需要陪护或在丧假期间。
(6) 因突发事件而不能参加考试。
2、学生申请缓考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和缓考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后到学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3、缓考的课程,在下学期补考时安排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计。
4、缓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
5、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者,一经发现,按旷考处理。
6、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一学期全部课程缓考仅限一次。
三、本要求自修改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