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555888金沙老品牌医学部实验室废弃物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js555888金沙老品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废弃物为学院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所属部门要加强各实验室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教育,充分认识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增强师生环保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与防治污染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承担学院昆仑路校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调、与环保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系等工作。大学校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由大学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设立昆仑路校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和实验室废液废水综合处置系统,并承担其日常管理。保卫科负责中转站的防火、防盗及防破坏等工作。
第七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申报、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八条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废弃物按照废液(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含氰废液等)、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锐器等)进行分类,用特定容器进行收集。
第十条 废液容器使用前检查有无渗漏点,内盖有无硅胶密封圈,外盖能否严丝合缝,使用时不可盛装过满,须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一条 固体废弃物中损伤性废弃物(锐器)必须用锐器盒收集,医疗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等在灭菌消毒处置的基础上可使用医疗废弃物垃圾袋分装,实验动物尸体封装体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cm×45cm×45cm。
第十二条 微生物废物应进行高压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尖锐性器械用专用锐器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人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防止外包装破损,并加以标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装外必须张贴《危险废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废弃物来源、性质、种类、成分、危险情况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建立对应的实验室废弃物记录台账。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十五条 昆仑路校区实验室每年年末向教学管理部申报次年的危险废弃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计划,由教学管理部统计汇总后与相关废弃物处置机构联系处置事宜。大学校区实验室废弃物统计后上报大学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登记,建立收集、存放、处置档案。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七条 危险废弃物由学院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储存、利用、处置。
第十八条 学院在年度预算中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
第五章 学院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站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时间:每周一、周三、周五(下午17:00-18:00),若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地点:教学东楼南侧,要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不得将废弃物放到暂存室门口。
第二十条 各系(部)、实验(研究)中心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由专人负责收集和清运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暂存室。
第二十一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废弃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标志,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是否完整,分类是否符合规范;严禁将不合格要求的废弃物送至暂存室,有感染风险的要做好消毒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室)产生的废弃物按规定做好分类,并放置于专用的容器。检查《危险废物》标签信息是否完整(学系(室),研究团队名称,房间号,负责人信息及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废弃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者容器破损、流失、泄漏和扩散,并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四条 收集、移交实验室固体、液体废弃物时,注意遵守登记规定,填写信息,张贴标签,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废弃物转运至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站后,运送人员要与暂存室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环节参照国家、教育部和大学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