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巩固理论知识的重要实践环节。大力建设实习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鼓励各院、系、部门积极建设实习基地,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一条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依托院、系进行专业化建设,由院、系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及指导或协助教学实习;
第二条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其专业覆盖面应宽,能使学生接受相对综合性的训练;
第三条 校内实习(实训)基地能满足多科性教学实习的要求,能与“产、学、研”相结合。
第二章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四条 各院、系、部门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能满足教学生产实习的需要,并具有接纳一定学生的条件和生产技术人员,保证培养目的;
第五条 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的原则应就地、就近地选择,最好实习过,满足要求。
第三章 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对已建成的校内实习基地,相关院系应加强管理,学校将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检查;
第七条 对已建立的校外实习基地,使用院系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基地单位提供一定的技术服务,学校在条件可能情况下给予一定支持;
第八条 各基地建设单位应努力提高基地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保证实习质量;
第九条 我校的各类实习,校内已有的原则上在校内进行,校内实习基地条件满足不了的,在保证教学实践环节质量的同时,联系校外实习基地实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于2007年4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