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已成为衡量一所大学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创新知识与技术的重要基地,因此,根据我校学科发展的需要,集中优势,重点建设,保证投入能产生明显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原则
第一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要紧紧围绕学校发展规划,把重点放在有广泛前景,对增强学校办学实力和扩大学校社会影响有重大作用的基础型和应用型学科上。还要结合对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和稳住精干人才能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特色专业建设相结合。建设重点实验室,既要依托现有学科专业在学术上、人才资源上和设备条件上的优势,又要能推进相关学科的进一步发展。为学校建设更多硕士点、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及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条 学校计划每年建设1个校级重点实验室,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之最终成为具有省内先进实验条件和管理水平,能在本学科研究中独有建树,出高水平成果的研究基地。为今后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四条 对功能近似实验室自发整和资源,优势突出者或交叉学科或前沿学科发展浅能明显者,学校将优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1.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相关的科研课题,具有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有实现产、学、研结合的优势,对提高学校办学层次能有较大贡献。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予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教学、科学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学术思想活跃,研究风气浓厚,学风正派。
3.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包括实验室用房、实验(研究)设施、良好的学术环境、后勤保障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院(系)能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重点实验室发挥应有作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确定及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发挥应有作用。
1.申报重点实验室必须认真填写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并经院(系)专家组评审后上报校实验室管理处。
2.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推荐给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初选后报学校,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确认为重点实验室。
3.确定为重点实验室后必须由所在院(系)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签订任务书,共同负责建设工作。
4.重点实验室实行验收制度。建设期完成后,实验室要认真填写验收申请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校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验收。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建设激励机制
第七条 验收合格,成绩显著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并拨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更新实验室设备和环境、设施改造。
第八条 验收合格者在日常材料、低值易耗经费方面对重点实验室予以倾斜支持,并在引进人才、人员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对于验收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达到合格者,通过验收,达不到者,将撤消重点实验室,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06年10月制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