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555888金沙老品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院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js555888金沙老品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院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七条 学分数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 最低毕业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左右;其中,通识选修课不低于9学分;辅修专业不低于60学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具体收费政策按照《js555888金沙老品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 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一般于每学期期末开始下学期课程的选课,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必须进行重新学习。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原则上不超过28学分(不含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 免 修
第十五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参军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办理复学后可申请免 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 以85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对已经修读过的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可以 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包含实 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院(系)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青 海大学本科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考 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 等不同方式进行。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成 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 一般、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以 以百分制记分,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 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经补考或 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二条 绩点换算。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 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 分 制 | 成绩 | 100-95 | 94-85 | 84-75 | 74-65 | 64-60 | <60 |
对应绩点 | 5.0 | 1+(成绩-60)×0.1 | 0 |
五 级 制 |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级制 | 成绩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3 | 0 |
第二十三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 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GPA),
公式如下:
第二十四条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记载。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 最高成绩记载,显示“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 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院(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开课院(系) 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
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青海 大学成绩修改申请表》,并在教务系统申请成绩修改提交院(系)、 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 正申请。
第七章 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六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实 施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培养模式。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的实施, 按照《js555888金沙老品牌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毕业、延长学制、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 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 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延长学制。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 条件者可申请延长学制,具体申请条件及流程参照《js555888金沙老品牌本 科学生延长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结业。学生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其所修学分仍未 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肄业。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后因故退学者作肄 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