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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555888金沙老品牌医学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 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考场、考试纪律,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营造良好考风、学风,制止舞弊行为,提高考试的诚信度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js555888金沙老品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校内、外参加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考场考试纪律,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一章  考场考试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无学生证和身份证者,必须持学院(系)出具的贴有本人近照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才能参加考试。其他证件一律无效。无学生证或身份证的学生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其它一切物品必须置于考场指定位置,不得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带入考场的手机必须关机、上交。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在《js555888金沙老品牌考场记录单》或在有本人照片的考场座次单上签字。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编号或座次单就座,拒不按要求就坐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教师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学号、姓名和班级等信息。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

    第七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纸、笔、计算器等任何物品;不准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他人试卷,不准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不准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不准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

    第八条  在桌面、墙壁等处如有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公式或文字,考生开考前要向监考教师及时报告。

    第九条  考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者,作交卷处理。

    第十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以防试卷丢失。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一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且态度不端正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开考前不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监考教师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2.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考试前除允许携带计算工具的课程考试以外,将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未按规定关机上交者。

    4.考试前发现在身体、衣服、桌凳、文具等处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者。

    5.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干扰考场秩序者。

    6.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者。

    7.未携带有关证件进入考场,且不事先申报和说明而强行参加考试者。

    8.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

    9.故意扰乱考场纪律,经口头警告不听劝阻者。

    10.迟到30分钟以上,没有特殊原因,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者。

    11.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出入考场者。

    12.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直接影响他人答卷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13.其它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该课程试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载,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并在学籍档案中完整记载处分结果。

    1.将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等藏于身上、试卷下、课桌内者。

    2.抄袭书本、笔记、纸条或别人试卷者。

    3.传条、示意、对答案或协同他人作弊情节者。

    4.帮他人答卷,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5.考试时未经允许擅自交换座位,以及互相交换试卷者。

    6.经评卷教师认定,并经院、系确认为雷同试卷者。

    7.考生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者。

    8.考试时手机未关机并查看手机者。

    9.纠缠主考教师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者。

    10.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第十三条  凡学生考试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做开除学籍处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组织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采用语言或尾随挑衅等威胁恐吓监考教师者。

    5.曾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者。

    6.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或答案者。

    7.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第三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在做出相应处理前应予暂扣。

    2.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js555888金沙老品牌考场纪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

    3.《js555888金沙老品牌考场纪录单》须有全体监考人员、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拒绝签字,由监考人员注明情况。

    4.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将学生违规情况于当日报教学管理部实践教学科,并将拟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在对考试作弊学生作出处理前,应出具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如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根据《js555888金沙老品牌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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