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校学生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转学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院原则上不接收转学学生,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 证明,可申请转学。
二、基本条件
1.本规定所指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使用高考成绩、研究生考试成绩录取入学,经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
2.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3.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院、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院、专业的;
(6)在校期间不论何种原因,拟作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理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
(一)转出和转入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本人需提交转学申请表5份,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考生号、身份证号、录取专业、联系电话);转学理由;拟转学院和专业;并对无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做出承诺和思想品德鉴定。
2.提交转学申请相关材料
(1)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证明材料。非住院治疗的,要有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单等;住院治疗的,要有诊断证明检查单、住院病历、入院证、出院证等。
(2)特殊困难是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由家庭所在地行政村、居委会等出具的家庭状况证明材料和需照顾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准考证、高考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档案;
(4)拟转入学院校长签署并加盖学院印章的同意接收学生转入的接收函。
3.办理程序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复查,对学生提交的转学理由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主管教学工作领导签署同意其转出或转入的接收函。
(二)公示
每年同意转出及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院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大学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四、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1.学院不接收未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院(系)不得接收未经教学管理部许可的学生跟班学习或旁听。
2.经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备案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院先行就读,擅自离校的,按《js555888金沙老品牌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3.凡是在学院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严肃追究转学过程中违规操作单位和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