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建立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等20个部门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参与)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专项及享受财政科技经费奖励、补助(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参照执行。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任务的负责人、参与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等科技计划相关的法人和机构,其中负责人、参与人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作为科技计划承担者,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第三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价专业机构作为科技计划评价者。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各类责任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在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行科技计划责任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科技计划承担者的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管理。对承担者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实施管理。对承担者组织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年度进展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验收管理。对承担者的工作及科技报告、合同指标(绩效目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其它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六条 对科技计划评价者的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评价者在参与科技项目评价服务中是否公平、公正、合规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七条 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行为和作出处理时间。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信息以及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诚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和失信行为记录。作出处理时间是指本次诚信记录决定作出的时间和移出失信名单时间。
第三章 诚信与失信行为
第八条 诚信行为的内容包括:
(一)承担者、评价者从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到验收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如期较好完成科技计划任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承担者在执行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之相关的科技奖励,以及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九条 失信行为的内容包括: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承担者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签定项目合同书,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等。
2.科技计划项目因承担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自身原因被终止、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未能通过项目验收、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书约定保障自筹资金到位;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调整项目合同约定内容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等。
3.评价者违反回避原则,泄露相关信息,影响科技项目公开公正评审的行为。
4.由于承担者管理不力、监管不严、不作为、不尽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5.不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工作的行为。
6.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1.承担者提供虚假资料或隐蔽真实信息,未按要求申请、实施、验收科技计划任务等活动,经费未按规定开支、违反财务相关规定以及除不可抗因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等其他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
2.由于承担者管理不力、监管不严、不作为、不尽责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3.评价者未按要求进行科技计划任务评价并提供评审结论,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职业道德、保密原则、科研伦理规范、行为准则和服务协议或未遵循回避原则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4.责任主体提供资料不真实,违反相关科技活动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捏造、篡改、虚报数据、材料,项目重复申报等。
5.责任主体违反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包括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评价、审查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项目合同内容,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6.发生第九条(一)行为3次以上;其他违法违纪,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诚信分级分类
第十条 实行诚信评级分类管理,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正常(70-79分)、一般失信(60-69分)、严重失信(59分及以下)五个级别。当同一责任主体作为承担者和评价者的诚信等级评级不同时,在承担科技任务时,按照二者中较低诚信等级评级对待。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默认信用分数为80分,法人、机构、自然人发生失信行为时单独计算;由科技计划项目主管处室会同科技计划管理处室、科研诚信主管处室进行核定;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扣1-10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全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扣至59分及以下,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后将评价结果信息推送“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及科技部科研诚信平台公示;诚信评级正常及以上责任主体连续3年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加5分,不累计加分;连续5年无失信行为的加10分,可累计加分至100分。
第五章 激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承担者相关诚信评价等级管理如下:
(一)诚信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省科技厅在凝练重大科技专项及重点科技项目,以及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和推荐。
(二)诚信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诚信评价等级为正常的,可以承担及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诚信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省科技厅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诫勉谈话。
2.责令限期整改。
3.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4.暂停项目执行或取消项目立项,核减、停拨或追回项目经费。
5.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项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般失信行为,对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严重失信行为,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主体取消3至5年相关资格;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主体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
6.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推送至“信用中国(青海)”平台,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7.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责任主体为法人的,对以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三条 评价者相关诚信评价等级管理如下:
(一)诚信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首选参评各类科技计划任务。
(二)诚信评价等级为良好的,优先参评各类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三)诚信评价等级为正常的,具有参评各类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
(四)诚信评价等级为一般失信的,对责任主体取消2年以内(含2年)相关资格。并在其恢复资格后,对其再次参与科技计划任务进行科研诚信重点监督。
(五)诚信评价等级为严重失信的,自诚信评级生效起3年以上直至永久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
第六章 科研失信主体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以下条件对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
(一)省科技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3个月及以上。
(三)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等行为。
(五)修复后责任主体默认信用分数为70 分。
信用修复程序依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执行。
第七章 信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省科技厅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由科技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监督和评估机构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和修改的权限。
失信行为记录应及时向责任主体通告,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单位通告。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正式承诺、相关管理办法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在科技计划的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利用立项过程中的论证和评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检查、验收过程中的专家验收意见,以及随时受理举报信息等管理手段,及时发现、调查、确认和客观记录承担者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托青海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青海省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记录和诚信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关责任主体诚信信息查询。实现与“信用中国(青海)”及科技部科研诚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报告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状况,并可通过实名或匿名方式向省科技厅举报。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省科技厅进行诚信调查、记录及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协同相关部门通过“双公示”等措施,对科技计划任务承担者及评价者的诚信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并将认定的“红黑名单”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向社会公示。
“红名单”制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重大贡献奖的完成人和在省级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科研诚信优秀的责任主体,列入守信“红名单”,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序列。凡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各类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应移出守信“红名单”。凡被省科技厅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在推荐国家科技项目、申报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评奖评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黑名单”制度:在省级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中,不论是承担者或评价者被评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均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序列。凡被省科技厅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一律不得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评级按年度进行维护更新。失信行为记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告,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要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告。
第二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诚信调查和确认阶段对其诚信记录具有申辩权,对已确认的诚信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省科技厅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8日,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外,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